事實經過:
朋友老爸年輕時都不顧家裡
在外所賺的錢多是消耗在酒店上或是養小三,甚少做為家用。
朋友長大過程甚至有囂張小三打電話來家裡鬧事
好不容易靠著母親扶養長大成人了,許久不見的老爸送來一份禮物:「給付扶養費聲請狀」
要求朋友每月給付扶養費18000元
朋友很生氣,覺得小時候不養孩子就算了,還讓母親很委屈,並不想給付
提出免除扶養義務
目前進度:
已經開過一次審理庭,問了很多朋友薪資跟財產問題
朋友因為在科技業,的確是比較高薪有15萬,被要求18000元扶養費
而其姊姊薪水比較少,被要求6000元扶養費
問題:
1. 朋友之成就為他本人及母親之功勞,和其父親無關,連學費都是自己貸款
工作也是爆肝在做
難道薪水高就一定要付比較多扶養費? 實務上一般會這樣判嗎?
是否有解套方法?
2. 是否可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人民基本生活費為每人每年16.6萬元
也就是每月13833元當作裁判基礎?
3. 朋友從有記憶以來就沒有其父親的印象,倒是其姊姊有少數見過幾次
朋友卻反而要負擔姊姊三倍的扶養費?
這明顯不合比例原則,如果要求和姐姐一比一,可否以此當作基礎?
4. 請求"免除"跟"減免"扶養費,是否各有利弊?
還是說先請求"免除"比較不吃虧?
5. 因為人在南部不好找基隆律師,在此徵求基隆熟稔家事的律師,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