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時效問題

作者: a8712003 (阿宏)   2018-04-21 16:32:19
事實經過:
100年1月1日甲(買方)與乙(房仲)簽了買賣房屋契約,甲簽定合約後並交付本票給乙,
然簽約過程乙方未依法給予審閱期,
100年6月1日,乙方主動告知其未給予甲方房屋審閱期
(且甲未在審閱權地方簽名 寫字)
(假設 未簽審閱期 且依法得撤銷的前提下)
乙方於102年8月2日 將本票轉讓給與善意第三人丙
善意第三人丙於102年8月30日提起本票裁定確定並且強制執行
甲方得否對乙方主張
問題:
1.民法侵權行為之時效計算,應為100年6月1日起算? 還是102年8月底強制執行後起算?
2.乙方於100年6月1日主動告知未給予審閱期之方式,能否以存證信函之方式送達?
事實經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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