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rcross (阿插)
2018-04-19 14:52:56事實經過:
(發現被詐欺與報警)
105年12月至106年1月間陸續匯款共127000到吳先生假扮林小姐身分LINE給我的兩個帳戶中
106年2月報警告詐欺
(案外案)
106年6月警察通知 林小姐是吳先生假扮 吳與林另有糾紛 是我的錢 所以要再做一次筆錄
106年7月以證人身分出席吳與林的案子偵查庭 吳先生在庭上承認對我詐欺並願意賠償
(我告詐欺的偵查庭)
106年9月第一次以原告身分到偵查庭報到 被告是吳先生
107年1月第二次以原告身分到偵查庭後報到至今無新消息
對方詐騙的手法很拙劣,不是集團,只是個剛退伍的小孩,但我還是被騙了。
問題:
1. 查資料得知被詐欺的民事賠償需在兩年內提出,原本是想等刑事起訴後再提刑附民,
但現在等刑事起訴看來很可能會超過兩年時間,我需要在期限內先另外告民事嗎?
或是因為已告刑事了,偵查結束前不會有時限問題可以先繼續等?
2. 如果提告民事,自己寫訴狀,案由是不當得利嗎?
3. 吳先生在他案的庭上承認對我詐欺並有意賠償,雖然與他該案無關,但有錄影紀錄。
這部分我能不能向檢察官提出來當證據?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