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好
我鄰居的樓下(我們住宅的斜下方.以下簡稱原告)他家天花板壁癌
一開始去年9月檢測後說沒問題.
去年12月他把天花板敲開後說天花板含水
要求我們樓上兩戶配合淹水測試
測試完之後原告說他找的抓漏師傅聲稱樓上兩戶都有可能
但是該師傅沒有進入我們屋內進行任何檢測
(而且根據當天在場的鄰居說.師傅大概講了五六種可能性)
後來因為種種原因我家覺得有點不堪其擾
要求原告先確認壁癌漏水不是他們樓上樓下的問題之後
我家會配合進一步檢測.如果是我家的問題也一定會修理處理
然後就收到原告的存證信函.要求我們要證明自己家不是漏水源
不然他就要提出訴訟
而且在這之前我去管委會那邊查詢天花板管線時
主委說原告在管委會聲稱是我們害他家漏水
(問題是根本甚麼都還沒確認...)
再來又收到原告申請調解.但是調解當天他又要求委員直接開立調解不成立書
農曆年假結束時收到開庭通知
提告之後原告傳LINE給我們樓上說要大家討論求償金額
因為實在是沒憑沒據.後來我們是拒絕討論
三月多第一次開庭.法官認為案子很單純.走鑑定很貴
所以希望原告跟共同被告樓上住戶我以及鄰居再協調找出原因再處理
之後鄰居三月底到四月初出國20天
等於這段期間他完全斷水.而我家正常用水.
外加那時候天氣很好都沒下雨
而這20天內原告所有的回覆都是沒漏水
所以正常來說應該可以排除我家的可能性
而鄰居回台灣一個星期之後樓下天花板又出現漏水跡象
因此四月底開庭時.鄰居也認為是他家可能性大.也願意負責
確認我家可能性幾乎=0時.我已經寫答辯狀闡明狀況
希望法官可以勸原告對我家撤告
但是開庭時.原告一開始說是師傅說我家有嫌疑
一下子有說是律師要他樓上兩戶通通告好告滿
最後又說如果走鑑定.如果不是他正樓上的話他就得付費用.
問題是他的正樓上就已經當場說他家的問題.他也會處理.所以根本就不要鑑定
原告一邊鬼打牆.一邊對於我要求他舉證又拿不出任何證據
我很怒的問法官說這樣子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249條第二項
之後我實在受不了原告.打算提反訴時
法官才用盡全力說服樓下撤告我家的部分
問題:
因為我也住過漏水屋
所以一開始我們也是盡心盡力幫忙找原因
可是後來原告一連串的作為讓我越來越不爽
從一開始求償十來萬到四月開庭前兩天已經變更訴訟標的變成三十幾萬
感覺就是想敲一筆錢
而且我們才剛搬到社區沒多久
他這樣子亂說話蒙受不白之冤感覺很不舒服
法官人很好用勸告的方式讓他對我家撤告
但我覺得如果沒讓樓下真正受個教訓
以後不知道還會作出甚麼事來
所以我是打算要求他就沒任何證據就在管委會亂說我害他家漏水這件事情公開道歉
大概就是寫個公開道歉啟事貼在社區公佈欄一段時間
如果他不公開道歉的話
再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打算提起訴訟
想請問各位這樣的狀況是否適用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及附帶民事184或195條進行求償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