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8/2/26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皆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車禍現場剛好有警察、有做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有保險但未通知出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車機車綠燈直行
對方小客車闖紅燈左轉,主幹線轉支線道
初判表我方無明顯肇責、對方有註明違反號制規定
六、問題:
車禍發生後等初判表一個月
四月時有陸續嘗試撥打幾通三聯單上的對方電話
但無人接聽、也沒有收到回電
對方也一直不聞不問就一直拖到現在
本來想說雙方和解對方道個歉這件事就算了
不過現在有點就像要自認倒楣的感覺
主要的問題是
目前的情形是只能走民事庭途徑解決嗎
如果是的話 簡易初判表是否不能在民事庭上作為佐證之用
一定要再申請車禍鑑定報告 然後由我這個受害人支付全部的費用
以上
先感謝各位賢達幫忙解惑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