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媽媽的錢,一直都是我在管理,媽往生後,有開一個間單的家庭會議,時間很趕,
又沒經驗,大家都沒有簽名,而且第2天,紀錄的本子,找不到了,還好有存到電腦
內(可是只有一面,反面沒有),我記得我哥都不說話,但是對分的人數有意見,
最後結論 看法律人數怎麼分?
我去法諮,問過那3個人是可以分的,我就把媽遺產分了,事後把我記媽錢的開支
PO家族賴群組
沒有外勞的情況下,我照顧我媽的看護費,我哥不同意,起訴狀說我盜領,其餘的
繼承人都知道我的辛苦,都認同,只有哥狀告我,媽已經往生,我要怎樣證明
媽有說過,我照顧他很辛苦,而且我一個月才拿10K而已,哥的狀上寫11K,我PO的
帳,我哥沒看清楚嗎?而且期間也寫得不對,多列許多
問題:5/24要法院調解,請問我可否主張,其餘繼承人都同意我拿工資,少數要服從多
數?我哥亂算我的工期和工資,我可否當庭告他誣告?
告的還有須多條,如果法院判我有的有罪?有的沒罪?這樣的情況下,訴訟費不該
全由我出吧?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我 解惑或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