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你文章敘述
對方可能構成的就是「強制」、「毀損」、「公然侮辱」
首先從強制罪部分來討論
你疑問的點在於為何沒有構成搶奪
「搶奪」在罪責裡面算重罪
而他跟本案最大的鑑別在於被告有無「意圖」將財物佔為己有的前提下,出手從你朋友手
上搶走,如果是就你敘述來說 單純是因為搶手機要刪照片 難以構成這條屬於財產犯罪的
罪責
當然本案中的「搶手機」這行為已經明顯使用強暴手段去妨害你朋友自由
只不過你說本案是不起訴 因為目前沒有其他證據 只有你朋友轉述 而且也沒有不起訴書
所以我們無從推斷不起訴的理由為何
再來討論毀損的部分 如果說是被告因為搶手機而造成耳機斷裂 在法理上不見得構成刑法
「毀損」 因為被告不是「故意」要把耳機損壞 這是檢察官或法官自由心證以及認知上的
落差 就本案來說我個人認為不應該構成
當然財損的部分可以民事求償
「公然侮辱」的部分就很簡單 有錄音、證人就應該可以構成
附帶一提 毀損、公然侮辱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時間超過就無法追訴刑責了 僅能民事求
償(2年內)
最後補充一點 你文章打的都是你朋友轉述 既然都是轉述 我們無法知道事實是否都是你
朋友講的這樣 所以搞不好收到不起訴書之後會有清楚的解釋 所以可以的話請把不起訴書
的理由附上 這樣才不會抹滅第一線司法人員的辛勞 隨便一句「我國司法人員素質低落
」就去任意傷害
當然不服理由可以收到後去再議以及後續的救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