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於派出所前後花了四小時左右,
我主張對方涉及刑事非告訴乃論,
警方表示此案非為詐欺,只是單純的民事案件,
已接受我的報案,但是拒絕開立三聯單給我,
請問報案只能報刑事嗎?
警方在有爭議的時候能拒絕開立三聯單嗎?
警方有權力要求報案者一定要在警員工作紀錄簿簽名?
警方是否有權力判別是否為刑事非告訴乃論案件需起訴?或拒絕受理報案?(剛開始拒絕報
案,只接受備案,後來165說如果我執著報案拿三聯單,警方就要走報案程序,但是依舊無
開立三聯單的流程)
165表示警員符合作業流程
警政署說不知道
強烈主張開立三聯單,但是依舊沒有開立。
我能如何權利救濟呢?
還是被警方拒絕,只能走自訴而非公訴?
對於警方有權力評斷事件,而非經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是否不在其職卻謀其位呢?
我的主張,
1.對方以不成立的名目向我借錢,達成騙錢的目的,昨日才知
2.對方以工作需車費,之後工作有錢就會給付,
因金額不高2000+1300=3300所以希望是走刑事,
各位律師大大辛苦了
萬事拜託
免責聲明:因在派出所花費太多精力,針對我說的地方如果有爭議,我保留最終解釋,可在
留言處詢問提醒有爭議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