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7月中到台中某風景區玩,用手機拍攝店內一角的布置,但布置中含有店家的設計商品
如杯子、手冊、提袋等商品。照片也中有拍到一些商品上的圖案,
之後,我將那張照片放上個人粉絲團,當作封面照片,
但動機純粹因為覺得那樣的擺飾和光線很美,
粉絲團的內容並非商品販售,也無營利目的,只是純個人工作記事,
但在今天收到台中分局偵查組的通知書,需到案做筆錄。
這是我第一次遇到這樣的事情,所以有點慌張,請版上大家幫忙回答
謝謝!!
問題:
1.請問這樣有觸犯著作權法嗎?
2.請問做完筆錄,送偵查庭後,可能會被起訴或罰款嗎?
3.若檢方不起訴,那民事部分還需賠償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