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上禮拜五家人上班時將腳踏車停在工作處外面,下班時發現腳踏車已損壞變形
周遭完全沒有監視器,不過家人還是先前往警局報案。
員警在現場了解狀況時剛好有一路過熱心民眾表示,他中午開車經過剛好目擊事情經過:
一台轎車壓到腳踏車,駕駛下車查看,把腳踏車移到一旁便逕行離去。
該民眾也提供其行車紀錄器畫面,有清楚拍到車號,但畫面只有拍到該車的右前輪將腳
踏車壓在下面的靜止畫面。(車子經過也就短短幾秒鐘的事)
停車處就是一般路邊,沒有畫線。
負責處理的員警是個熱心的菜鳥(但打字非常慢...)一開始以毀損罪做筆錄,
做了三個小時還是沒做完,到了晚上11點員警表示再另外約時間完成筆錄,
建議我們先找車行估價。
(車行估價結果是完全損毀無修復可能,高單價小折原價5萬5,折舊後估計價值約1萬8)
到了這禮拜五,該員警表示這幾天打了許多次電話給對方但聯絡不上,
並告知因為難舉證對方故意,毀損罪可能告不成,改以車禍案件來重新製作筆錄,
做了很久還是沒做完,後來一旁資深員警在旁看不下去,把筆錄上很多問題
跟事實敘述都簡單帶過,要求我們簽名。(當下菜鳥員警一直在旁邊用唇語說不要簽...)
原本想說警察聯絡對方、出面一起和解就可以結束的事情,但在找不到人的情況下
似乎情況變得棘手許多...
問題:
1. 菜鳥員警的反應讓我們有點困惑(似乎簽了對警方來說事情就結束了)
以這個例子來說,一般車如果有碰撞應該就會停下來了,但行車紀錄器拍到的卻是
整台車被壓在右前輪下面。(也就是車子處於前進非倒車狀態下,似乎有違常理)
我能基於這點堅持以毀損罪提告嗎?(這樣警察是否就必須負責找到人?)
2. 在警察不能提供個資的情況下,如果對方遲遲不願出面,還有甚麼方式可以聯絡到對方
?是否只剩下寫訴狀上民事法院然後請派出所找人?
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心好累...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