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7.06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均小傷,有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現場被撞一方車被移開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有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六、問題:
這次車禍雙方都有肇責
因我只有強制險
對方有保第三,也請保險公司理賠就好
簽和解書前網路看了很多要有寫雙方拋棄追訴權是最好的
在寫和解書時,我(乙方)、對方(甲方)
內容只有乙方不在追討求賞及拋棄民刑事追訴
當下問了對方保險員說不是應該要寫雙方嗎?
對方保險員就說:這裡有‘‘雙方和解息事’‘就可以了
我也再次確定這樣就等於雙方拋棄追訴嗎
對方保險員跟我說對,若之後一方反悔就可以拿這張出來說當初已簽和解不可再追究
因為現在想想保險員寫的和解息事很模糊
問了警察也草草回答說應該可以吧
問調委會的也不確定
所以和解書簽了想改內容還可以再改嗎?
或這樣寫就可以了?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