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由於鄰居長期不分晝夜有小孩子(三個輪流)跑跳的振動聲響傳來
白天在家門前則是追逐嬉鬧,哭喊,非常刺耳尖叫聲,吵得我快要崩潰了
有溝通過但屢勸不聽,請鄰長來勸導也依舊無動於衷
究其原因,由於鄰居本身沒受甚麼教育,知識水準不高,無法說之以理
他們認為小孩玩耍哭鬧沒甚麼,是我小題大作,故意找碴...
問題:
想請問如果我請警察到場處理會有幫助嗎?(通常警方應該也只是勸導而已...)
如果經我舉報,警方仍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開罰
我可以依〈保護規範理論〉請求警方作為,否則提起行政訴訟嗎?
麻煩幫我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