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三戶,這只是部分警方為了保險起見才提出的。樓主你可以自己看一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警政署自己回覆的意見也是說,對於部分警察單位的三戶認定,沒有法規和案例審查有規定。不過就算警方堅持要採三戶說以致不成立裁罰,檢舉人也沒有辦法行政救濟。按照保護規範理論操作,檢舉人沒有公法上權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5號裁定結果還是,法理上不用三戶,但是沒有三戶警方不開罰你也無可奈何。所以去找三戶比較實際,不然你就是要拿判決當場跟承辦員警爭論你與其要法院的認同,還不如先得到警方的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