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的朋友和對方是室友,半夜爭執過程中對方打電話騷擾朋友家人遭制止進而爆發肢體衝
突,拉扯過程中雙方皆有擦傷,對方手機摔落後螢幕破損無法開機,朋友提出傷害告訴,
對方則是提告傷害+毀損。
偵查庭上對方一開口就要求賠償66000,被檢察官打臉、朋友也拒絕,最後同意調解,在
調解委員會對方及其家人不斷叫囂,還嗆說當天他先離開現場,所以朋友的傷是自己弄的
,依舊索討66000賠償,雙方僵持不下,最後調解失敗選擇相互提告。
問題:
1. 傷害若判互賠醫藥費,朋友當時僅自行擦藥處理是否有影響?
2. 手機賠償在所難免,請問是否依照責任比例及使用年數折舊?事發前兩週對方手機曾
掉進馬桶泡水未檢修,是否影響其殘值?(HTC使用兩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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