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年七月,向二房東承租雅房
租金一萬,押金兩萬,現金繳納,沒簽任何收據
二房東本身也是另一間房間的租客,是大房東承認的二房東
直到今年11月左右,他以母親車禍為由回了高雄
原以為他過陣子就會回來,沒想到是透過大房東得知他確定要退租了
而他與大房東的租約也剛好在11月走完了
但後續我與大房東都完全聯繫不到他,訊息也都已讀不回
(他除了欠我兩萬元押金之外,
也欠另一租客三萬四借款、
及欠大房東將近六萬元的租金)
問題:
如果走法律,當時押金沒有簽收據,以現金繳納也無轉帳紀錄
只憑租約,這樣還能夠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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