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8/03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無
對方:多處擦傷,無傷筋動骨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於醫院做筆錄,現場已遭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僅強制險,但我方無受傷所以無用。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騎單車,在十字路口左轉,燈號為黃燈,我左轉到斑馬線上,
對方騎機車,自對向直行,行經十字路口前並未減速(車速約50),
看到我之後向他的右手邊閃,但閃避不及,撞上我的單車前輪後犁田數公尺。
轉彎如示意圖,道路皆為單線,路口監視器無用。
https://imgur.com/a/NSwMPgV
筆錄在醫院做,警察當下問我們打算怎麼解決,我說賠修車費用跟醫藥費,
對方不反對,於是警察就叫我把和解條件寫在交通事故現場圖並讓雙方簽字。
六、問題:
肇責部分,由於警察表示我們這是息事案件,無初判表。
我認為自己雖違規左轉至斑馬線(無繞過藍色"X"處),
但我已過半,對方並禮讓,經十字路口前也無減速。
對方則認為是我闖紅燈才害他受傷。
和解部分,對方機車維修光估價就7,000
說是急著修車用,我就先匯給他 (有保存紀錄)
後續雙方就沒再提,直到近日他突然跟我提起醫藥費跟其他賠償。
他提到前後看了12次醫生,加計護理用品費用共2,500,
還有車禍當下手錶、眼鏡、皮鞋、衣服都有損傷,
要額外再向我求償3,500至5,500元,總的來說約13,500~15,000。
事發後我有帶傷口護理用品跟一些營養品去探望他幾次,
也提醒他數次因為這是上班途中發生的車禍可以向勞保申請理賠,
但他也沒有去申請。
我也提醒他這些東西都有折舊,你要提不是不可以,但折舊算下來根本沒這麼多,
然而他仍堅持求償,甚至三番兩次在我上班的時候打來亂。
想請教接下來是否先不予理會,直接遞調解申請會較好?
還是這樣的求償金額尚在合理範圍?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