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房子持有人甲過世
房子由小孩ABCDE五人共同繼承
小孩C之前用甲的名字以房屋抵押借了貸款, 自己移居國外, 貸款不還, 目前由AB償還中
且C本身還有其他大額負債被銀行催收, C的房子持份曾被銀行假扣押, 去年解除
現在其他ABDE四人有意處理房子, 房子現在A使用中, BDE三人同意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出售
產權給A, A有意購賣
問題:
A目前得到以下建議, 想要諮詢
1. 目前E找的律師建議
先提出C應繼承的貸款及喪葬費的1/5,向C提出訴訟, 待法院判決拿到債權證明後,
其餘ABDE四人依土地法34條之1, 將房子賣給A的小孩, 再把C應得的錢提存法院, 用以
償還C應付的貸款及喪葬費等, 但協助的代書說這樣不能以於市價的價格賣給A的小孩,
這樣會讓C可以提告賤價處分C的財產, 但若以市價購買, A就沒有意願了, 而私下和議的
金額也沒有法律保障, 想請問若直接以ABDE四人談好的價格, 賣出價格會有什麼問題?
2. 其他的免費律師建議直接提出分割訴訟會比較沒有爭議
但A當下對分割訴訟的做法還不太了解, 想請問分割訴訟是將共同持有房子變成
五人分別持有, 然後A之後可以再另外跟BDE還有C各自談所有權的買賣嗎?
還是直接以法院判決將房子直接賣給A或A的小孩? 這樣成交的金額
能各別談而不是五人的持份都是以同一市價價格交易嗎?
3. 友人X建議貸款不要繳給法院拍賣
優點比較省事, 還有可能以優先購買權低價買回
缺點是A要另外找房子, 拍賣結果的價格不一定理想?
4. 友人Y建議抵押的貸款繼續繳, 繳完繼續住, 什麼都別管
若不能以談好的價格成交, A有在考慮這點... 但因為共同繼承的關係,
這樣若C的其他債主向銀行提出假扣押或查封或BDE不滿的話,
是不是也有可能把貸款繳完了卻還是被法院拍賣而沒有辦法繼續使用這房子?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