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爺爺於去年年底過世,名下留下了一棟2樓透天厝,一直都是我爸住在那邊,
爺爺的法定繼承人共有4位(我爸、叔叔、2位姑姑),姑姑們都決定要放棄房產,
照理說,如果姑姑們在3個月內去簽放棄,爸爸跟叔叔可以各佔1/2的房產,
但是叔叔一直阻止、威脅姑姑們不准去辦理放棄,除非我爸同意高價購買他手上1/2的部分
我們是希望1樓讓叔叔收租,樓上讓爸爸養老使用,使用的部分各佔一半,互不吃虧
但是談判不成,叔叔只要高額現金。
問題
1. 假設在3個月其間姑姑們去蓋印章放棄繼承,爸爸跟叔叔變成公同共有,
是否只要爸爸使用區域只佔一半就不構成侵占?還是必須得到叔叔的同意才可以住在裡面?
2. 若姑姑們在3個月內若沒有放棄繼承,房產就會變成4人公同共有,
這樣爸爸住在裡面使否就變成侵占房產?
叔叔是否可以夥同姑姑們將房子強制出售(佔3/4房產)?
我們是希望爸爸可以不用花任何錢,在不買、不租,也不變賣祖產的
情況下繼續居住,畢竟當初爺爺是希望房產讓我爸跟叔叔一人持有一半,一人住一層樓
,但是實在不懂法律,希望各位幫 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
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感謝。
補充:
姑姑們是說他們也很為難,如果願意走上法拍一路,他們願意跟叔叔撕破臉簽放棄,
爺爺之前是有交代祖產不可變賣,如果這樣我們用法拍價格購回一半房產
不知道是否也是解套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