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
以下父親方再婚前四位女兒稱甲方
父母在我7、8歲時因甲方排斥母親,及家暴問題分居。
父親在我滿20歲前(三年前)過世,在過世前無留遺囑,
在醫院時甲方告知土地有抵押200萬誘導我放棄繼承,及繼承完成前都在誘導。
後面繼承完成後隨意死亡後的開支出、私吞死亡給付外,並
惡言相向,我方想處理尚未分割的1/5土地及地上物,避免
遭到其餘4/5提出多數決處分。
問題 :
目前尋找到的可行方法是如果對方沒有意願一起售出的話,
就與母親做抵押的動作,在甲方以多數決處理土地之時能有
多一位債權人能拿回不低於正常價格的價錢,想請問如果做抵押
動作後此債權在甲方提出多數決處置土地之時是否為有效,可能面臨對方
做出甚麼法律動作?
及是否有其他更好的處理方式
目前土地狀態為特定農業區,地上物為違建事實的廠房,年近二十五年,
已斷水電,幾年後將變更為一般農地
另外有繼承目前甲方居住中其中公寓的一半
在此先感謝各位願意看完我的敘述,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請告知小弟,馬上會改進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