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SMzbS_i ]
版友新年好
有個法律問題要請益
因為手邊急缺現,找了仲介要賣不動產
因為剛好沒有經驗...從頭到尾都聽信仲介的說法
在仲介的話術下,且沒有告知該區行情價
而簽上了低於行情價數成的底價數字
(委託專任約)
我方即簽名同意達底價就代收斡旋,且簽約書還被寫上
"已完整瞭解契約,無須審閱期"
後來帶回家發現被騙得團團轉
在簽約後的第三天
我方即聯絡仲介,告知不賣此筆房地
談判審閱期三日未生效,並告知立即解約(錄音存證)
過幾天後,收到對方寄的存證信函
告知我方已收取斡旋金 (仲介自己找人頭回殺)
要求我方出面處理,否則違約賠償
斡旋日期也故意壓在談判解約的那天
因情急之下,遇到非常黑心的仲介
請教大家該如何處理
(我方目前並無收取斡旋金)
看消保法有規定11-1條
契約一定要有審閱期
是否解除契約已成立
問題
1.我方要再回寄存證信函嗎?
2.若日後走上法院,民法,消保法,刑事法
是不是可以告他欺騙,回殺?
3.違約金是否一定得支付? 還是有什麼方法能自保?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