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去年四月出租給房客A,只有在簽約當下支付1個月房租及2個月押金,之後就
沒付房租了,經多次催討,房客A表示,他早已搬離,現在住的人跟他早已鬧翻,他沒辦
法出面去請他們搬離,因為現在住的人是黑社會兄弟,出入十分複雜
房客A的父親也希望解決問題,討論後由於沒人敢進去趕人,只好透過法院判決解除租約
,再透過強制執行請警察及書記官陪同去討回房屋
要走這流程,真的是很費時的事,至今總算有書記官來函,透過電話,得知有可能雖然現
在租約已判決解除,但住在屋内的人由於是第三者,如果不肯搬,我們可能還要另提訴訟
去告第三者才能收回房屋!!!???
問題:
1. 現在合約已解除,第三者仍堅持不搬,甚至說他有付房租給A了,這會影響收回房子嗎
?
2. 真的要再跑一次訴訟流程,告第三者竊佔罪才行嗎?
3. 能否去申請暫停用電呢?會被告嗎?之前已積欠好幾期電費了耶
4. 房子前面陽台由於積放了二十幾袋垃圾,里長來電說鄰居反應有嚴重惡臭及超級多的
老鼠蟑螂,要去檢舉環保局,這罰款,我們只能認虧嗎?(媽媽去找他們,要幫他們搬下
樓,也被拒絕)
好無助喔,要回自己的房子怎麼這麼難丫,真不敢想像裡面房況會是怎樣的慘狀,嗚嗚嗚
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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