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7/11/27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有受傷,左腳脛骨骨折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完筆錄、現場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保險,並且已經出保,但是主動聯繫對方三次,詢問有無保險皆無回應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於11/27晚間約十點多從金和路底的路邊,往介壽路方向前進,駛離停車格後便被機對方
撞上。
初判表我為 小客車;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致人受傷
對方為 機車;支道車(停)未讓幹道車先行
六、問題:
有向對方請求和解,但是對方遲遲不回應,直接提告刑事,
收到傳票,將參加第一次偵查庭,
請問有需要帶甚麼資料出庭嗎?
問過朋友,只說只需要帶一顆真誠的心....
像是車禍後,小弟汽車維修等等資料收據,需要帶著嗎?
想預防堅持提告,我還可以有民事來當擋箭牌,看看和解機會會不會高一點?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