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airsee (chair)
2019-03-12 11:31:07事實經過:
107年4月發生車禍後,
對方堅持不賠償、不申請鑑定。
在初判表為我方0肇責的情況下,
我遞狀至簡易庭進行小額訴訟。
在調解庭後,
法官有要求說明的事項已經寫陳報狀交到法院。
今天再度收到法院來函表示受損的自小客車車主並非我,
要求我七日內補正說明以我的名義請求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因為這台車是登記在爸爸的名下,
但我是主要駕駛人,
這台車幾乎就是只有我在開。
問題:
1. 這部分應該到戶政申請證明我們是父女關係的文件嗎?
2. 因為目前我們在不同的戶籍地,申請我自己的戶口謄本可以嗎?
3. 如果說明我為主要駕駛人,在毀損父親車輛的情況下,因車禍造成車體毀損,本有修
繕
之義務是可以的嗎?
4. 還是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像是要求父親寫委託書之類的?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