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05年向IG上知名店家購入手機殼福袋(300元,共五個)
106年5月多於蝦皮售出(120元,只有一個)
106年十月遭通知去做筆錄
108/4/1傳喚出偵查庭
該品牌為美商,派委任律師來出庭
檢察官問了我手機殼從哪買的,已照實回答
被害方是否已提出告訴(是)
是否有意願談和解(是)
似乎還有一兩個問題 但太慌了都忘了
結束後與對方律師談
對方開口就是說三萬,一週內付清
但我實在無法負荷
(單親、媽媽有身心障礙、家裡是由我在撐、還有40幾萬學貸、剛出社會快滿兩年而已)
原本想說提看看2萬5對方說可以但4/3要付清
不管怎樣對我都是很大的負擔
有問過朋友,她是建議不和解
因為和解就同意我認罪了,檢察官就得判緩起訴
但若我談不成和解,仍有機會判無罪
或是民事法庭可能可以判輕一點的賠償金
(已向檢查官提出所有購買證據及對話及賣家資訊,並主張真的並非故意且無意,且實在
不知該東西為盜版貨,是因為相信該商家才售出,至今商家仍在販售手機殼,對方也有列
印出來,他查到該店家販售該品牌的手機殻250元一個)
問題:
我因為實在太惶恐 不敢馬上答應和解
回說明早答覆 但心裡還是不踏實 不知該怎辦
請問
1. 真的該以25,000和解嗎?還是再爭取看看?
2. 這樣真的會讓法官覺得我無悔改之意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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