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們社區有幾位區權人將其房子外租, 自己本身並不住在社區內, 但又出來擔任管委會委
員。
因其平日並不常於社區內活動, 對於社區狀況並沒有十分了解, 實在不宜擔任委員一職.
問題:
我們預計於年底社區區大會議上提案修訂社區規約, 限制管委會委員之身份資格需有居住
於社區內的事實.
因為區大會議和選舉管理委員是同天, 想請問當天如果住戶都同意上述之規約修改, 是否
馬上生效可以限制下一屆管委會委員的資格了?
還是需再等下下屆才生效??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