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7年10月22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皆有傷,對方有骨折;我方為輕傷故無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我方有報警、做筆錄,現場無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借友人之機車,友人機車強制險過期(因未收到保險公司繳費通知,而不知)
五、事實經過:
我方原騎乘在快車道靠近機車道上(並非禁行機車),因後方汽車按喇叭於是我方欲禮讓靠右至機車道,在減速(約略20)尚未完全變換車道之際(撞擊點在機車道與快車道之白線上),遭後方騎乘之機車撞擊我方右機車右後側。
我方錯誤為欲變換車道卻未打方向燈,但並未完全變換至機車道上,推測對方是因為我方車速過慢於是撞上。(從原先騎乘路線至撞擊點移動不到15公分)
該道路限速70,推測對方時速50-60之間,因對方是老人家所以反應較慢,故撞上我方。
六、問題:
目前已被告過失傷害,雙方已出席調解委員會兩次,最近調解不成立,案件轉回偵查庭。
因我方認知須負責比例較高,也願賠償對方之損失,惟對方只出示醫療費約略7千,診斷證明寫需專人照顧一個月,假設看護費以一天2000元來算,再加上精神撫慰金及後續醫療復健,我方願賠償20萬。
然而對方堅持金額60萬(對方是牧場大老闆,已退休),我方請他提出損害證明,對方卻不願意。我方為剛出社會,財產只有銀行存款不到10萬元,因這件車禍頻繁調解,工作也丟了(我方為臺東,車禍發生地在台南)。
問題1:假設被判過失傷害能申請易服社會勞動嗎(想盡量賠錢給對方)?
問題2:這件案子能申請移轉管轄至臺東嗎?(我看審核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車禍管轄地應以犯罪地為主,對方是台南人)?
問題3:假使刑事不能移轉,民事訴訟能在臺東審判嗎?
問題4:能以對方無和解意願為由請法官從輕量刑嗎?
問題5:對方為退休人士,請問他不能工作損失應怎麼算?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因這件事尚在尋找工作中,經濟十分拮据,又要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