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上個月某日警察來按門鈴指名道姓地說要找我的室友,說樓下的鄰居(有精神疾病,先前就常找無端事由騷擾我們)對樓上住戶提告(但警察一直不透露我們是被告什麼罪名),要來抄寫我們的資料,我與另一名室友便交出我們的身分證字號及姓名後,隔一週已去警局做筆錄才知道是妨害電腦使用罪。
做筆錄的過程中瞭解到:
1. 該鄰居會告員警及檢察官承辦不力或瀆職。
2. 他認為自己手機熱點被入侵,且手機照片會莫名不見或變成全黑。
3. 他本來幾乎全棟都考慮告,但因為我們家沒有裝電視(黑人問號?)所以懷疑我們用他的手機熱點看電視。
後續因鄰居一直以我們進出人員複雜為由,二度叫警察來要查明我們身分,過程中得知他原先並不曉得我與另外二名室友的姓名,員警是說法院要求他們上門訪查,後續才由該鄰居指認提告。
問題:
1. 對於他一直找員警及亂告行為是否有方法反制?
但我查看誣告似乎是很難告成,我們也無證據指出他是故意或虛構事實。
2. 員警是否有權力知道我們的資料?我們是否當初可以拒絕提供資料?又員警為何第一次探訪時就已知我室友的全名?
3. 後續若收到傳票要開偵查庭是否有要注意的事項?
4. 是否有不開偵查庭的可能性?
5. 因有一位室友原先已計畫七月出國一年,收到傳票後檢察官是否會接受延期至他回國再進行程序?或他勢必需要回台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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