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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關於夫妻分別財產制辦理後的問題
作者:
moonbay
(未接來電)
2019-07-08 16:58:16
近日因為一些私人因素跟太太今天去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
法院承辦人員是跟我們說只需要其中一人的一份存款證明即可辦理,因此到法院時只提供
我的一份銀行存款證明作為辦理依據,其他的財產清單皆未附上
小弟疑惑的點是這樣子辦理雖然省事,但從結婚之日起至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之間的這段
時間的財產應該還是未分清楚的狀態,可能會產生爭議,不知道有沒有方法可以把這一部
份做簡單的處理,避免日後有爭端呢?
先謝謝大家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7-08 18:21:00
不重要啊就以辦理完那天為基準分雙方的財產之前怎樣不重要了
作者:
BBSGOD
(春風和米粉)
2019-07-08 20:29:00
結婚後到登記分別財產制這段期間,是法定財產制,如果改用分別財產制,就是民法1030條之1第一項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產生。你們夫妻可以寫一個契約,約定雙方都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樣也不用算誰的婚後財產比較高或低,也不用擔心高的會被低的請求分配了。
作者:
moonbay
(未接來電)
2019-07-08 20:51:00
謝謝B大解惑 可否再請教訂立這個契約時需要公證 還是雙方訂立即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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