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原本在公司任職的部門有五個同仁,
因為公司內部的種種不合理的問題,
前陣子有三位同仁離職後到競業上班。
但是公司總經理可能想把整個部門換成他自己的人馬,
今日約談剩下兩位沒有離職的同仁,
聲稱他們私下幫助離職同仁所在的競業公司工作,所以要開除他們。
但大家頂多只是因為感情很好,所以私底下有聯絡而已,
根本沒有什麼幫競業公司工作的事情。
兩位同仁聽到根本傻眼、覺得莫名其妙。
而且公司也完全拿不出證據,
一直堅稱這兩位在職的同事背叛公司,
所以要開除他們。
其中一位還在職的同仁因為個人因素所以上週請了一個禮拜的假沒去上班,
總經理就咬定那個禮拜他一定是跑去競業工作
叫他們兩個做到月底就走
問題:
按照勞基法,
公司預告解僱應該要符合第11或12條,
否則不得預告終止契約。
像這樣公司捏造莫須有的事情,
隨便指稱員工跑去競業上班叫員工滾蛋是否為非法解僱?
就算有付資遣費應該也違法吧?
(目前還不知道公司是否會付資遣費)
若要檢舉或申訴,應該要搜集什麼樣的資料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