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年被通知有塊持分地,是好幾代以前的長輩留下來的,因為持分不到一坪,建商要買,於是便簽了合約賣出去,也拿了錢。
但買方從102年到現在還未辦妥,現在又要跟我拿第三次印鑑證明,實在是很煩,還給我說快點給他,不然要告我!
想問各位專業達人,可以不給他嗎?
如果不想一直被這樣打擾,有無其他方法呢?
擷取合約內容如下:
土地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人買方(以下簡稱甲方)賣方(以下簡稱乙方茲經雙方就下列公同共有土地(未辦繼承登記」之買賣事宜,達成合意訂立條款於以下以資遵守。
第一條
本契約標的物座落於XXX 面積XXX,乙方將其所有上開土地所有權全數出售予甲方,其出售面積以辦畢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腾本為準,辦畢繼承登記後其出售人之應繼分若無變動者,本約雙方同意視為正式合約。
第二條
本契約簽定人應繼分,每坪新台幣XXX元整,簽定本約時即予支付全部總價。
雙方同意登記完畢應繼分有異動時,價款總額應互為找補不得異議。
第三條
本契約買賣標的物因辦理繼承登記所生費用及本筆標的之舊欠稅移轉增值稅、實價登錄費用、登記費、印花及簽約費等概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
茲因本約為未辦繼承土地之買賣,乙方應於甲方需要完成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強制買賣門檻時,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得藉故拖延或刁難異議。
第五條
乙方授權承辦地政士代為請領辦理繼承登記所需之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戶籍資料。價金支付完成乙方同時用印並提供移轉所需之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登記完成前若須乙方補章或文件者,乙方應於十日內補齊。
第六條
乙方若在辦理移轉過程中若不幸身故,其繼承人應概括承受本約對甲方之移轉承諾並應於三十日內提供繼承墅移轉所需證件交承辦地政士辦理相關事宜(乙方繼承人若經甲方催告仍不配合辦理者願賠償原乙方收取價金二倍之賠償金)。
第七條
本約繼承人若有未到場親簽而委任他人提交印鑑證明書及印鑑章及代收價款者視同接受本約,爾後不得提起任何異議亦不得損害甲方之權益。
第八條
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相關法律為準則。倘有任何糾紛,雙方亦應依誠實信用原則解決。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本約簽定后至移轉登記完峻前可將本約對乙方之請求權轉讓予第三人或指定登記第三人,第三人負有甲方對乙方相同之義務。
第十條
本契約自訂約時起生效,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本契約若附一切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