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之順位: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都曾經有律師擔任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本來以為單純的案件,卻由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將財產幾乎通通贈與給他人,而且還沒有繳贈與稅,而這些繼承人通通拋棄繼承,最後這個倒楣的律師被追繳數千萬的遺產稅,纏訟很多年,搞到這個律師都曾經想要自殺,還成為律師界的經典案例。這個可憐的地獄倒楣鬼據說還到處演講叫人不要擔任遺產管理人,還寫了一篇文章:《擔任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遭國稅局裁罰鉅額罰款事件》,下載網址如下。
https://tinyurl.com/y3a5x9vb 1040527立法院委員會在院總第24號委員提案第15897號,曾有立法委員想要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將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排除於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列,理由是他們並未享有遺產利益。可惜最後並沒有修正通過,又因立法委員改選,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屆期不連續規定,最後就不了了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