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追訴時效如何判定起始點?

作者: kissis (kissis)   2019-10-14 17:19:49
事實經過:
關於刑法的追訴時效 有一疑問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罪刑:6個月
例如:A於108年1月1日發現B有犯罪的事實
問題:
若6個月為追訴時效,是否表示A於108年7月2日後無法提出告訴?
但是法院(或檢察官?)要如何知道A是於1月1日發現B有犯罪的事實?
這日期的舉證是該由A舉出還是B舉出呢?
因爬文找不到相關資訊 希望大家能幫忙釐清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MELOEX (MELO)   2019-10-14 17:39:00
錯版 掰掰
作者: kissis (kissis)   2019-10-15 08:45:00
抱歉 那我該刪文嗎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19-10-15 13:18:00
不太知道哪裡錯版 可能要一樓詳解
作者: nemuasakura   2019-10-16 10:08:00
非「生活法律」文 去Law版問 置底有說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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