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前女友租屋處歸還她的物品,然後談得不愉快有口角爭執,今天接到電話通知叫我去作
筆錄,原來是事後她去派出所,報警說我毀損她租屋處的電腦跟風扇等等,第一我還要特
地跑很遠一趟,第二她陳述的不是事實,我覺得根本被浪費時間,所以我就說我沒空,員
警說還是會寄什麼通知來然後直接移送地檢署。
問題:
1.請問員警說要寄得通知是什麼?不去警局做筆錄會有什麼責任嗎?
2.到時候如果真的收到傳票,能直接在離我家近的派出所反告她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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