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房客從2018年就開始欠租了,累績到現在已經18個月,而且租約2018年底就到期了
,多次催討無效本人於2019/4/16起訴,主張沒有租賃關係對方是無權占有,一審
判決7/23下來我勝訴對方應該搬走。後來對方上訴理由是最近兩三個月有支付租金所以
是不定期租約不是無權占有。原本我已經去申請假執行了,上周對方又申請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法院也核准。
問題:
1.請問台灣法律制度上訴是一定會受理的不論理由嗎? 我認為都已經欠租18個月了,
他這兩三個月付的租金是還前面的,那還有需要針對是不是不定期租約做辯論嗎?
2.對方申請免為假執行的擔保大約是四個月租金,針對假執行部分開庭時我問法官
是不是應該先確認二審開庭的時間才能衡量合理的擔保金額,法官回答我四個月
的租金已經很合理(一副不管你說什麼我已經決定要核准對方的申請),還說二審時間
沒辦法答覆,半年或一年都說不準。請問法院到底如何衡量擔保金,還是只要對方提出
申請就一定會核准呢?竟然有時間針對假執行開庭,為什麼不直接開二審把根本
問題解決呢?
3.請問現階段我只能等待二審開庭嗎?
題外話:台灣法律讓人感覺只要懂法律的人就能合法的拖延時間(對方沒錢付房租,
卻有錢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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