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原本跟親戚大叔共有一塊農地,好不容易協議分割完成。
協議書上載明:地上物如不清除,一個月後歸地主所有。
分割時,因為一些"大人的理由"導致沒有辦法在新的土地交界處,釘上界標。
原本我也很想土地鑑界,一次把事情弄清楚。
代書也幫忙居中斡旋,希望可以雙方溝通,不要勉強土地鑑界,以免土地面寬減損。
基於人情,加上分割後差別就是一條35公尺長,路寬"應有"4公尺的直線道路。
即使不透過地政事務所,誤差也很低。
P.S.大人的理由也不是什麼大事情,就是我們雙方的土地面寬會減損
(主要是親戚大叔的那塊),代書建議不要急著處理,等待土地重測,
現地指界就能避免。
問題:
我安排好施工日期以及工人,今天禮貌性通知親戚大叔動工日期。
結果:親戚大叔直接反悔,一開口就說沒有土地鑑界,不准動工。
1.請問,土地鑑界是必要的程序嗎?
*土地分割登記完成後已經超過一個月,基本上地上物已經算我的,只是不太想撕破臉,
還是盡量跟對方協商。
2.由於灌漿工程,需要借用對方50公分的土地拼組板模,如果不幸撕破臉,
該怎麼"借用"這50公分的土地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周一上班日時會再跟當初幫忙斡旋的代書討論,只是案件已經結束,自己要多準備一些,
代書已經相當盡責幫忙了!
先行感謝大家不吝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