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預售屋簽約

作者: TeacherFat (I'm TF)   2019-11-04 09:48:58
事實經過:
10/26
與代銷開價並付訂金,當天給我合約審閱。
10/28
代銷回覆我價錢OK 約定11/03簽約
(這段期間在家核對內政部定型化契約)
11/03 簽約日
我提出該合約與內政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有不同的地方(八個地方不同),該建商代表承諾修改。
然而,其中交屋款僅不到1%,我要求提高,對消費者較有保障。但對方說交屋款5%部分不一定可以,而我回覆,能到標準是最好,沒有要再討論。賣方說簽約日可再延,這幾天再給我回覆。
問題:
1. 若簽約條文沒共識,我是否能全數拿回訂金?
2. 若我想買,但困擾於交屋款過少,認為沒保障,是否有相關法規能要求建商按照定型化契約走?還是建商可以說,那我不賣,訂金退你。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   2019-11-04 11:04:00
依法,不能要求付定金後才提供合約審閱,所以交給建商的在法律上不能視為訂金,如果消費者不接受合約內容,建商必須全數退還。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11-04 21:41:00
Q:審閱定型化契約內容前,消費者是否必須預先支付訂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錢?A:事業要求消費者必須先支付訂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錢,始得審閱定型化契約內容,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條號為第24條),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條號為第41條第1項)得處罰該事業。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生效))十三、驗收第二項: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本件建商預售屋定型化契約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十三、驗收第二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當然無效。就算不買,只要去檢舉,建商也會有事的。但建議還是要求建商修改啦!不然上法院很麻煩。 原PO遇到的都是常見的事情,多數建商是常態性地違法。賤商就是欠電,多電一電才會慢慢正常化。 個別磋商條款,照理是要用手寫的,這個你就要小心了。有人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個別磋商條款優先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人則認為對該法條要「目的性限縮解釋」,限於個別磋商條款比定型化契約條款更有利於消費者,始得適用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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