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8年9月中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機車駕駛及乘客人車倒地,四肢挫傷,有驗傷。對方汽車後座車門凹陷,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我方有報警,現場未保持原狀。
四、事實經過:
我方機車行駛於機慢車道,對方汽車後座乘客開車門打到我方機車。
五、問題:
對方不承認突然開車門,稱當時他們的車門已經開了數分鐘,是我們未留意,不小心撞上
去才會發生事故。
初判表認為對方駕駛及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未注意車前狀況。認為我方駕駛涉嫌未注
意車前狀況。
我方的疑慮: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的下方記載:「A車乘客左後車門未關閉,B車沿某某
路西往東方向行駛,雙方於肇事地點發生車禍」
似乎採納的是對方的說詞(車門未關)、而不是我方的意見(突然打開)。
此部分可否提出爭執?
2.對方表示一切依照初判表,我方也有過失,故僅願意賠償我方駕駛及乘客各5000元,像
這種被車門打到的事件,機車駕駛有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沒錯,但車子旁邊的車門真的無
法防範,對這個部分有疑義,我應該再聲請車禍鑑定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