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he01 (立撒)
2019-11-24 18:01:57請問有關租賃與一般契約問題
1.請問通常契約的成立以兩造有合意共識為基礎
可是通常
我所講的標準A
可能對方講得標準A
兩者還是有落差
請問該怎麼避免或是處理
因為實在很想避免又要到糾紛爆發到法院曠日費時
2.租賃也是契約之一
請問以目前現行法
還有一般租賃交易習慣
約定俗成
下定這個行為的法律意義與性質為何
3.當時下定是為了表示有意承租
並因為需要相當時間準備才先行下定
而既然下定就想要對承租標的的內容情形有所有求
譬如 巡檢
更換
請問這樣的請求是否於法有據
或是尚屬合理
3.
如果下定
並於契約簽立時兩造意見又出現不合衝突
請問這樣訂金怎麼處理
處於什麼地位與性質
謝謝
請各位可以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