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租約從今年10月底開始,為期一年
住不到一個月就看到公告說管理費要調漲,調幅為14%
詢問管理員得知9月初住戶會議就決定要調漲了,
所以可以確定房東知情不報。
合約寫法是:"管理費由承租人負擔,每月xxxx元整" (未調漲價格)
問題:
目前初步蒐集資料得知 若載明由承租人負擔管理費
則內政部公布的租賃定型化契約中建議加註: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
乙方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
如本費用減少者,乙方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如此可主張只需支付到調漲10%的金額
但我的租約中並沒有加註這條
想請問我還有其他方法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