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無肇責對方行人全責
我鎖骨骨折有移位未開刀+多處擦傷
行人僅擦傷
醫生當時是建議我先休養一個月
但我在這個工作前沒有工作快半年
這個工作也才剛上班不到半年
所以雖然我也想好好躺3個月休息
(醫生開宜休養三個月)
但因為我是騎車撞到行人
在還沒知道肇責前我也不知道是誰對誰錯
但我還是忍痛休息不到兩個禮拜就去上班
對方在出車禍兩個禮拜有跟我通過電話,也因此得知我開始上班了
現在初步癒合了我有先跟對方聯絡說等醫療告一段落會找時間和解,還有說明我會所求的
部分,對方卻覺得我說的好像很嚴重一樣,不是兩個禮拜後就上班了
我想問的問題是假如法官判罰精神慰撫金
除了身份地位侵害程度
會因為你在家完整休養三個月,跟兩個禮拜就去上班會有不同的判法嗎
我自己也有去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查詢
也有幾個判例跟我比較像的賠償金6-10萬不等,但他們都有休好休滿三個月,因為工作損
失總體賠償金也較高,所以請各位大神給小弟指點迷津一下有沒有差別。
還有第二個問題是對方是小孩子
父母有連帶責任的話,財力身份地位是看母親還是父親的呢?
感謝各位看完
手機排版比較亂請各位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