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2019.10月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對方無傷
我方脛骨閉鎖性骨折 另有傷口縫合 手部挫傷,醫生開休養三個月,復健兩個月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對方自行移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對方第三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我方機車靠右側直行,對方汽車停在車道上,乘客開右後方車門,導致我方撞上。
初判表指對方駕駛不緊靠道路右側上下乘客,乘客開啟車門未注意其他車輛
六、問題:
1.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僅能對開門乘客提告,還是可連同駕駛提告。
若可,是否兩方都有刑責。
2.精神慰撫金須綜合判斷我了解,若提八萬是否合理範圍
3.假設我和解金總額要求20萬,對方保險僅願賠15萬,剩下五萬我可要求對方自己另外負
責嗎?因對方都是保險理賠員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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