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08年因為警察亂開單(之後確定申訴成功撤單)至該派出所申訴為何有亂開單情事,當時因為講話比較大聲說了句「我他媽停自己家樓下也被開單」就被警察硬栽贓我罵他「他媽的」
將我噴胡椒水強制逮捕以「妨礙公務」送辦
第一次在拘留所過夜,旁邊都是毒販、通緝犯
隔天被移送至地檢署跟一群凶神惡煞關押候審
我說個題外話,當我被押去檢察官那裡審訊時,鐵窗對面的一個大哥跟我說「我們都知道你是無辜的」當下我眼淚都快飆出來了
等待三個多月,地檢送達不起訴通知書
當中有提及控方證據不足並調閱監視器證實我無辱罵員警「他媽的」一詞,並且判決不起訴處分
問題:
1、請問針對以上情事我可否向該警察局提出國賠請求?
2、請問我可否針對該派出所之提告、逮捕之員警提出妨礙自由及誣告,並另外請求民事賠償訴求?
感謝各位先進給予指教與協助
如有不足之處小弟會再補充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最後我想批判一下!
單就員警主觀認定之違法行為,就逕行逮捕是否有其他申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