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前弟媳與我弟婚姻存續期間看上家祖母一條金項鍊
央求家祖母贈與,但家祖母不同意僅借她使用,一使用便是多年未還
直到前弟媳去年初離家後(此時未離婚)
家祖母仍時常向家母訴苦那條金項鍊不知道該怎麼取回
去年10月弟媳因與我弟有所爭執來我家鬧時,家母才趁此時要求她歸還
她才歸還此一金項鍊給家祖母 (由我弟接過)
後前弟媳與我弟於12月離婚。
至今年農曆年前家母收到調解通知,對方申請調解又在要求"家母"歸還此金項鍊
並且於書狀中陳述許多莫須有之情形,例如"家母"強奪金項鍊
及附上10月她來我家鬧時的錄音檔,但無證據表示家母強行奪取
事實家母亦無強行奪取金項鍊,僅口氣不佳的要求說把奶奶的金項鍊還來
再由我弟向前弟媳接過,拿還給家祖母,並非拿給家母
問題:
請問在我方無法舉證東西是借她而非贈與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對方向調解提出的證據僅有
1. 錄音檔:我媽語氣不佳要求她歸還
2. 當初家祖母借她時的金項鍊小包包裡面有張蓋店章的品項說明,但並非收據
對方可以第二點說東西是贈與她的嗎?
其他部分對方與我方均無相關證明該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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