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離職被公司刁難
依勞基法規定任職未滿2年,離職需20天前告知,我於1/22送出紙本辭呈,1/23簡訊通知
主管2/14為離職日,因年假未休完,因此2/7為最後上班日,也表明會整理好手上的案子
以便交接,但公司卻揚言提告業務損失,因為公司要交接我職務的新人要2/10才到職,隨
後主管便開始威脅利誘,說以老闆跟他的人脈要讓我在花蓮找不到工作,還說他如果出手
沒弄死我就跟我姓,看誰時間比較多可以上法院,他們認識最好的律師,還有如果好好談
晚點離職能讓我少繳一點所得稅,不然讓我稅繳很多,也曾經暗指過我沒家教,他說難道
我讀那麼多書還不如沒讀書的司機嗎?諸如此類族繁不及備載
問題:
請問大家我該如何自救?
可以提職場霸凌嗎?還是恐嚇的告訴嗎?
或是有其他更好的作法嗎?
還有無人交接造成公司的損失,這個區塊我有責任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