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9/02/05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無受傷,我擦傷及挫傷,有就醫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我方機車無移動,對方汽車有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 強制險 第三責任險 有聯絡
對方 不清楚
五、事實經過:
我是綠燈直行機車道,快到路口時左方汽車突然右轉撞上,當我看到他離我越來越近,有
煞車,是停止狀態被他撞倒
對方說他打了30秒以上的方向燈,另外發生事故後他直接開走,過了幾分鐘才又繞回來,
事後表示是他有良心,不然就不會回來.....
六、問題
1.筆錄部分煞車後停止被撞倒及煞車後還是來不及被突然撞倒在判定肇事責任上會有差別
嗎?
2.通常這樣我方會有肇事責任嗎?因為警察說那邊剛好死角,路口監視器沒有直接錄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