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跟B是駐點在某公務機關的外包商同事
A是駐點幹部...
某天A發現B有吸毒的惡習 A向公司反應
公司在妥善的處理下成功請B自願離職
前幾天A一如往常的去傳遞公文 承辦人員不在座位上
A看到承辦人員桌上有一張投訴單
被投訴的人就是自己 而投訴人就是B
投訴案件都是無中生有的
當時他就憤而拿起手機拍下來後 沒多久就打電話給B理論!
隔天...A有被叫去詢問相關問題並接受調查
後來有經調查確認與投訴案不符
以正式公文回覆B並結案!
但前天B自認為該公務機關洩露投訴人資料給A
於是B再打電話給該公務機關投訴並反應要直接告這個公務機關...
B宣稱自己握有當時投訴案的案號!
所以ㄧ定是公務機關洩露出來的!
公務機關以B無確切理由直接將此投訴案結案...
該公務機關確實不知道A早已得知此投訴案
也不知道A有將此投訴單拍下來...
問題:
請問一下...
A「不小心」看到桌上有一份自己的投訴單
又故意拍照起來 然後再打電話與投訴人理論
請問A觸犯何罪?
因為現在搞到整個公務機關都還在調查
A還在猶豫要不要自己先承認又害怕被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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