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兩周前有與"甲房仲"去看案件A的房子 也下了斡旋金 但價格始終降不下來
售價加上買方服務費總共要1800萬
兩周後 偶然的機會 在街上的電線桿看到同一社區的廣告 於是打去問乙房仲
果然是同一社區的同一案件 但售價加上買方服務費只需要1600萬
二話不說 馬上下斡旋轉定金 也順利成交
(看到電線桿的廣告之後,覺得被甲房仲的話術騙得很慘,也曾給他機會看看是否可
以賣乙房仲的價格(當然沒跟他說已經有人在賣這樣的價格了),但還是繼續演,繼續騙)
請問各位
如果甲房仲知道最後是我們買走 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當初斡旋書上有寫"若立書人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賣方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就上開方地與賣方
成交時,視為永X房屋已完成居間仲介之義務、立書人仍應給付委託承買價款百分之二為
服務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