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現在查我公司106年公司剛營業的報稅,
要提供所得資料,其中列出當年度的所有職員姓名、地址、年度所得,最後要本人簽名再
寄回資料,聽聞A主管說106年的人很多都離職了,所以很難一一找人回來簽名,有些離職
同事也是跟同事不合離開。
有天A主管把資料給我,實際上我也搞不清楚哪份資料是做什麼的,叫我只要簽離職B同事
年度所得後方的名字,A主管的理由是:[其他人我們已經模仿很多了,已經寫不出新的
,你只要簽B同事就好,不會有事啦!]
所以這份資料,除了還留在公司的人是本人簽之外,其他的是代簽。
後來才知道我簽的B同事跟A主管不合。
A主管跟c主管也不合,因c主管106年度就在了,c看到其他離職的人有簽名,c也有問B是
不是有簽,發現都是代簽本名,說要告A。
請問我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嗎?
但代簽所得資料,我也沒有拿到實質利益,畢竟代簽一事,也是主管叫我簽的,很難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