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簡述:房屋修繕,XX工程行半途停擺棄工,實拿給付金額80萬,灌水100萬並要5萬發
票稅金,因而訴訟屋主(家母)
事情經過:
105年8月,因房屋漏水,當時隔壁進行修繕房屋考量一併整修漏水問題,家母因而請隔壁
施工XX工程行,協商老闆A估價三樓整修修繕費用,房產為家母的,當初並無簽約,源於
人性本善相信對方,故僅口頭協商100萬的金額需全部施工完成,但XX工程行於105年11月
數度停工,當時已收8成的錢,要做不做的,其中也沒有溝通不良或刁難工程進度,之後
老闆A就寄存證信,內容為因多次修繕無法保固漏水,我們也口頭協商,只好蓋好就好,
當時屋況已很糟,拆到一半更慘,變成房間都在漏水,一家人連睡也不得安寧,所以只求
蓋好就好,但XX工程行老闆A實在惡劣,不繼續蓋就算了,同時開始也跟隔壁屋主起爭議
,二邊全面停工,因為又想要錢,當時已給付80萬,如再給對方錢,擔心也不會做完工程
,已心力交瘁,於106年7月跟老闆A協商,老闆A表示請我們自行找其它工程行收尾繕後,
並要求加收2萬此後不相往來,與家人討論覺得不想在跟這麼惡質的人有關聯,故給付2萬
,剩於工程給別人做。
106年9月,老闆A寄一封105萬的手寫二聯式發票,要求補5萬稅金,並要求直接匯款給B名
字的帳號,而且要求不須打電話給XX工程行詢問,註明要問去問國稅局,發票上的印章為
OO工程行,並非當初施工時給予名片之XX工程行,由於以上2點,加上老闆A多次壓榨,加
上從來也沒交付100萬金額,他只收到80萬就不做事了(隔壁開400萬發票,也是給了300萬
,也是不做事反相同被訴訟稅金),故不予理會此信。
106年末收到,簡易庭通知書,為107年1月3出庭,對方xx工程行老闆A是原告,無故沒出
席,同年5月事隔四個月未見聲請續訴訟,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191條撤回訴訟。
109年3月法院又寄通知書開庭,案號不同,這樣又被訴訟是可以的嗎?不會因為前次已撤
回訴訟,不是應該不能再被訴訟嗎?
已詢問簡易庭聯絡處,表示因案件不同無法回覆此問題。
家母並不是聰明人,昨天聽到又有通知書,直說不想去,不去不就是讓對方得逞了,對方
鑽取法律漏洞過了二年再度想詐騙,想問問幾個問題,我們的狀況是否有利?
問題:
1.為什麼撤回訴訟還可以再以同件事訴訟?如果一直這樣被訴訟,生活也受影響
2.主要訴訟內容為發票稅金5萬,因當初根本沒交付到100萬之金額,最多僅八成80萬,而
且當初也以100萬做到好為前題,施工部份老闆A從未提”稅金”,口頭部份從沒說到105
萬含稅金,這樣的發票是否也有問題?
另還有提到發票工程行名稱不同,及要求匯款戶名不同,是否也可提出當做對方惡意逼匯
的證明?
3.當初並無雙方簽核合約,僅口頭協議修繕,假設變成他發票寫1000萬也沒有合約證明,
該如何提出辯駁?
4.因無交易記錄,也都以現金支付,二邊都也無法提出證明交付金額,這點法官詢問時該
怎麼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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