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裡的房子都更,其中一項條文是:
雙方互易對開之時價憑證,
其相關稅費需依憑證金額,
由納稅義務人各自負擔。
而這邊的5%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是建商,
但是交屋時建商說那是地主要繳交,
不繳交就無法交屋,
我媽媽那時想說他們是大的建商,
感覺應該不會講錯,
所以就依照他們說的簽了,
然後貸款繳交,
然後交屋清單上他們註明:
[驗收無誤,
所有契約及補充協議書依本交屋清單結算完成,
雙方不再主張任何權益。]
後來知道依照法律應該不是我們繳的,
所以目前在進行官司
問題:
因為原本契約是建商繳繳營業稅,
但是建商說因為簽了交屋清單說雙方不再主張任何權益,
請問,這張交屋清單可以更改原本契約的內容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