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ga123 (叛帝)
2020-05-07 20:25:52事實經過:肥宅在臉書受辱,在住家附近警察局報案
目前已經在台北地檢署與檢察官訊問過
當初有提到被告住在雲林願不願意
更改偵辦地點至雲林,我有明確的指出不願意
這兩天收到地檢署的信件告知
不能僅以看到臉書的地方決定管轄權
加上被告住在B地證據調查與傳訊方便
因此將相關資料請核移至B地檢署偵辦
另外證人即告訴人已經經過台北地檢署訊問完畢
問題: 這對我有影響嗎? 到時候開庭會不會要我到B地開
假如有影響我不能提出異議嗎? 假如辱罵我的人在墾丁
啊我不就要跑去墾丁開庭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