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法院可以不經過告訴人同意改偵辦地點嗎?

作者: tga123 (叛帝)   2020-05-07 20:25:52
事實經過:肥宅在臉書受辱,在住家附近警察局報案
目前已經在台北地檢署與檢察官訊問過
當初有提到被告住在雲林願不願意
更改偵辦地點至雲林,我有明確的指出不願意
這兩天收到地檢署的信件告知
不能僅以看到臉書的地方決定管轄權
加上被告住在B地證據調查與傳訊方便
因此將相關資料請核移至B地檢署偵辦
另外證人即告訴人已經經過台北地檢署訊問完畢
問題: 這對我有影響嗎? 到時候開庭會不會要我到B地開
假如有影響我不能提出異議嗎? 假如辱罵我的人在墾丁
啊我不就要跑去墾丁開庭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感激不盡
作者: loveloser (不良豬)   2020-05-07 20:35:00
對 結案
作者: b1ueo9 (b1ueo9)   2020-05-07 20:38:00
雲林也是合法管轄阿 沒什麼問題 不想跑可以不要告 刑事沒有以原就被原則 移轉管轄也不需要你同意 檢察官覺得可以就行了 刑事本來就是追究被告責任 以方便後續偵查被告為原則也沒什麼問題
作者: tga123 (叛帝)   2020-05-07 20:44:00
原則上沒問題就是了!好!這樣我知道我在看要怎麼處理 感謝
作者: cherrywo (小木偶)   2020-05-07 20:44:00
我遇過最慘的是在台北告,轉到澎湖去偵查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5-07 21:37:00
這就是法律成本及風險,不然你當初就吞下去,或者可撒回告訴。
作者: tga123 (叛帝)   2020-05-08 02:20:00
感謝各位分享感謝
作者: taiwancom (捐錢給跑粉趴?)   2020-05-08 19:17:00
對,他如果住馬袓,你也只能去馬袓
作者: stzero (唯)   2020-05-14 05:38:00
想借標題問,如果能證明自身有疾病不宜長途外出呢?因為有車禍後遺症,所以每次回診都是坐計程車哩但是攻擊我的人似乎不願意停止攻擊刪文,真的很糾結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14 09:20:00
如果是這樣又想捍衛自己權益。就請律師代為出庭處理吧。
作者: stzero (唯)   2020-05-15 05:28:00
好...好吧,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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